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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07/2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住建局、科技局(地震局)、气象局、集聚区建规与国土部、西区工程局、市建管处、市质监站、市建设中心等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十三五”规划》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城乡抗震防灾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强化勘察设计,加强审查把关

 

1.工程勘察单位要根据工程抗震设计等级要求,严格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进行勘察,确保工程勘察资料准确、可靠,对所提供的工程建设场地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场地抗震评价等成果资料负责。工程勘察单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的规定进行场地类别划分,其中甲乙类设防建筑及10层(含10层)或建筑高度超过30m(含30m)以上建筑应现场分层测定剪切波速来进行场地类别的判定。

 

2.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抗震设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及《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修改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2012)、《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等抗震设防技术标准。

 

3.设计单位应按照《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的相关规定进行支吊架抗震设计。设计文件除包括设计说明及安装详图,还应提供必要的计算书。若由抗震支吊架生产厂家深化设计的项目,应交由原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防排烟、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必须采用抗震支吊架。

 

 

4.涉及减震隔震设计的项目,减隔震设计相关参数设置和设计分析模型应符合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标准规范要求,严禁采用设置与真实受力情况不符的边界条件等弄虚作假手段。

 

5.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要求,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上述钢筋的使用范围。

 

6.既有建筑(未考虑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下同)装修改造工程抗震设计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相关设计及图审:

 

a、抗震设防类别为甲乙类的既有建筑进行整体装修改造或扩建加层时,应进行抗震设防能力鉴定,如不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应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b、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既有建筑进行整体装修改造或扩建加层时,宜进行抗震设防能力鉴定,如重要的抗侧力构件抗震设防能力不满足要求或结构体系严重不规则应采取抗震加固措施消除重大地震灾害风险。

 

c、既有建筑改扩建项目的新建部分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相关抗震设计规范,满足现行国家抗震设防要求。

 

d、对于既有建筑局部进行装修改造,且装修改造不改变原有结构承重体系,经具有相应设计单位资质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确认书或由鉴定单位进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建筑工程可不进行抗震加固改造。

 

7.加强非结构构件抗震设防设计。如荷载较大的吊顶,重型吊支架、围护墙等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非结构构件,设计单位必须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重型吊支架应在设计图纸明确作用点及作用力。吊支架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锚栓应按《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2013)表4.1.1-1选用,必须满足抗震设防要求。审查单位对类似非结构构件应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审查。

 

8.涉及城市公共安全的构筑物,如城市广告牌、城市公交站台等城市各种户外环境设施,应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同时强化施工过程监管。附着式广告牌与主体结构应连接可靠,其连接锚栓应按《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2013)表4.1.1-1选用,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严禁采用摩擦型膨胀螺栓。其所选用的钢材必须热镀锌处理。

 

9.按照《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规定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的市政工程必须依法进行论证。对应当进行而未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或设计文件未执行专项论证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能通过。

 

 

10.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审查工作。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11号令)等规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即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提交相关资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资料委托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可据此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由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图纸是否执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能通过。

 

11.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审查资料,未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能通过。

 

二、严格检验检测,确保抗震装置质量

 

应用于建设工程的减隔震装置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检验,且应有唯一性标识,使其在生产流通使用中具有质量可追溯性,减隔震装置生产企业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对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减隔震装置进行永久性标注,并将有关信息实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隔震减震装置、抗震支吊架、连接锚栓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同时进行见证检验。无合格型式检验报告、无合格第三方检验报告及见证检验不合格的减隔震装置,严禁用于建筑工程。

 

三、突出重点环节,强化施工监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施工单位对隔震减震装置施工安装及相应构造措施的质量负直接责任,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交底要求,重点做好预埋件留设、施工安装精度和隔离缝等相关特殊构造措施的质量控制,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减隔震等抗震装置。

 

监理单位应按抗震要求严格监理。施工图或设计文件中已明确要求设置机电抗震支吊架的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监理单位应进行旁站和见证。

 

 

设计单位要认真做好施工图设计交底,向建设、施工单位充分说明设计意图,对隔震减震结构特殊的构造措施、安装要求提出质量保障措施建议,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并对深化设计、设计变更等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加强监督。竣工验收时应将抗震设防作为重要内容,凡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减隔震建筑工程必须有专项施工方案,并作为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单独验收。

 

四、提高思想意识,严格日常监管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生命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把做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思想重视、组织有力、责任明确。要加强统筹协调,多渠道多方位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高效有序的工作机制,使各项抗震防灾工作落到实处、见到成效。市住建局作为全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化新建及改建、扩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省内外知名专家力量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和技术指导服务。不断加强工程建设全生命周期的抗震设防监管,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建筑产权人、使用人、市政设施运营单位或者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对减隔震装置等抗震设施及构造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不得随意损坏抗震装置,不得随意改动、阻塞隔离缝等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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